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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防爆电气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的防爆电气产品。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是证明企业生产的防爆产品符合防爆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防爆电气实施细则的制修订、组织对实施细则宣贯、组织对申请取证的防爆电气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程序是:由防爆电气审查部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证书,并分发给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有关企业。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进行抽查。